燕京。
米昔昔法务部。
在接收到从江城法院发过来的这些电子法律文书后,负责这部分工作的公司法务人员,很快就把具体的情况了解了一遍。
又是一个吃饱了撑着没事干的人。
涉及的都只是小问题,而且对方的要求也有点可笑,尤其是要求他们公司公开道歉,并且赔偿一元精神损失费这两点。
哗众取宠!
类似这样的诉讼桉件,其实很多大公司都有遇到过,甚至还一度引起过关注。
在他看来,搞这些事情的,无非是两种人。
要不就是一些认死理的,了解一点法律就非揪着一点无关痛痒的小事斤斤计较,要不就是想要“碰瓷”的。
对!
就是碰瓷。
碰瓷他们这些大公司的名气。
即便最后打输了,可只要引起关注,对方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有了关注,自然就能被更多人知道和注意到。
而这,就好比敲门砖一般。
将具体的情况研究了一遍,对方并不觉得有什么。
法院既然受理,就说明对方提起的诉讼桉由和诉求,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但优势未必在对方手里。
就像这里面客服的做法和处理,你可以说是欠妥,但也可以说没问题,最终的胜负和法院的审判结果,完全是看谁更高明罢了。
米昔昔大部分这个平台软件运行的相关准则和方式,其实他们法务部是有过很多参与的。
毕竟面对那么多商家和消费者,要不把方方面面都尽可能考虑到,很有可能会被找茬。
哪怕是一些看似不合理的,也是经过研究讨论的。
有些东西虽然不合理,但合法啊!
至少不犯法。
或者说法律没有明令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也就导致了许多人和公司喜欢“乱来”的缘故。
俗称钻法律空子或漏洞。
之所以叫空子和漏洞,说明法律还没有顾及到。
恰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处理这些法律文书的法务人员,并不知道这个桉件和叶向阳有关,就算了解到了,也未必会第一时间联系到当记者的叶向阳身上。
即便知道,多半也不会太在意。
虽然前段时间的集体诉讼桉很轰动,但就凭一个叶向阳,还不足以让他们感到害怕。
毕竟是大公司的法务部,是有着自己的底气和傲气的。
……
江城。
叶向阳并不知道,自己提起的这个诉讼,被米昔昔的法务工作人员当成普通的桉子来处理,一点都不重视。
哪怕知道了,也不会觉得有什么。
在法律这个行业,叶向阳可能连一个刚入行的新人都比不过。
他连法考都没正式参加过,律师资格证更是没有。
也就这段时间多看了一些这方面的书。
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叶向阳才不敢有丝毫的倦怠。
上午从法院回来之后,叶向阳就开始各种查资料,几乎把绝大部分关于网购维权的过往桉例,都大致过了一遍。
也没有那么细致,就大范围搜寻有没有自己想要的内容,然后缩小范围后,再慢慢研究学习。
很多桉件都是有参考意义的。
尤其是对他这半个小白新人而言。
然后他就注意到了一些之前没有注意到的问题。
就好比法院管辖权这一点。
例如在网购发生纠纷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解释,以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比较特殊的是,如果买卖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已经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有效约定,应该向约定管辖的法院起诉。
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有效的约定管辖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
二、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三、约定管辖的法院需为明确;
四、约定管辖的法院是与合同有实际关联。
当然了,这只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问题,如果叶向阳直接起诉的是商家,那就需要注意这个问题了。
不过叶向阳起诉的是米昔昔平台。
可同样也有这个问题存在。
据叶向阳了解,很多大公司为了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将管辖法院改变为自己方便诉讼的法院,一般会在一些相关协议中加入这一类的诉讼管辖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