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原告欲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维权,又发现该商家的营业执照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展示,遂再次找上米昔昔平台客服,然而对方却拒绝提供商家工商信息,并且要求原告填写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
“我方要求,米昔昔平台恢复原告的差评评论显示,承认自己的不当行为,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且赔偿原告一元精神损失费。”
虽然是第一次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站在这里发言,但叶向阳一点都不怯场,主要之前经历过太多庭审了。
这种只能算是小场面。
“下面请被告发言。”
随着法官开口,对面米昔昔派来的法务代表站了起来。
“我方对原告所有诉请,均不认可。”
话音落下,几乎所有人的目光都朝他看了过去。
感受到众人的目光,对方深吸了口气,然后说道:
“理由如下:
一、原告在我方平台发表的差评评论,违反了我方平台规定的评价规范条例,我方有权利不将其公开进行展示。
二、原告向我方平台要求提供商家工商信息时,我方平台客服并未拒绝提供,只是……”
随着双方陈述和答辩结束,进入举证质证环节的时候,变得更加热闹了。
“……今年上半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的《互联网平台落实责任指南》中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起健全针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交用户评价、其他用户查看用户评价提供有效便捷的途径,保障消费者信用评价权利,营造良好的信用评价环境。
同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违法删除、篡改相关用户评价内容,不得不当干预用户评价的正常显示方式……”
“我方原告虽已确认收货,且米昔昔平台在原告确认收货时,确有弹出定式提示,但并不等同我方彻底放弃维权权利,亦不等于对商品质量的认可,米昔昔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该条款并不合理。
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网络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
“作为平台管理者,米昔昔有义务对商家信息、营业资格进行审查、核验,并且要求并监督商家进行必要信息公示……
同时,在商家行为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时,我方原告要求因米昔昔平台未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展示商家信息,而不得不向客服要求提供,却被要求填写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所谓申请表格,属于为原告合法获取商家工商信息而人为设置障碍……”
“……”
双方舌枪唇战。
但显然,叶向阳做的准备更为充足。
虽然他并不是专业人士,但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这方面的,并且沉清也提供的一些资料,给了很大的帮助。
因为叶向阳拿出来的证据,主要是叶柔当时和米昔昔官方客服沟通的记录,而且都提前进行了证据保全,米昔昔没有办法再像之前那样,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来搞事情。
但对方又拿商家和叶柔之间那个交易纠纷来说事,并以叶柔为了差评而选择确认收货时,米昔昔设置程序弹出的提醒为由,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并且默认叶柔放弃后续权益和且不再进行任何追究。
提醒义务这点确实很难反驳,但后者就有点扯了。
甚至还说叶柔和叶向阳无法拿出签收照片和开箱视频,举证不足,无法证实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他们并未进行后续处理,一切都合法合规。
几十块钱的东西,如果非要在涉桉商品来源和唯一性上面掰扯,自然会造成一定困难。
但很可惜,不论他们怎么转移焦点、找借口,都无法改变无故且不合理屏蔽差评和在提供商家信息过程中设置障碍这两点。
桉件本身就不复杂,叶向阳并没有被他们带偏。
随着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这两个流程走完,在经历短暂的休庭后,很快就有了结果。
冬!
“……本院认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本桉中,原告收到货物后在平台上发表评价,是基于商品本身等综合质量因素的考量,表达的是……米昔昔未按规定要求并监督商家如实公示必要信息,且在原告要求提供其工商信息时,人为地设置障碍……
现判决如下:
一、恢复原告在米昔昔平台的差评评论显示;
二、公开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
三、赔偿原告一元精神损失费。
本判决下发之日起,即日生效,若不服本判决,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赢了!
判决结果出来的时候,叶向阳稍微有点小兴奋,但也没太激动。
对方虽然是大公司,但叶向阳这段时间没少做准备,更有沉清帮忙,所以还是有一些信心的。
“我们会继续上诉的。”
从审判庭出来,米昔昔的法务代表留下这么一句话,直接走人了。
“啧,看对方这意思,是打算耍无赖了。”
从叶向阳身后走出来,沉清不由调侃道。
“上诉是人家的权利,我也没办法拦着不是?”叶向阳闻言,也忍不住笑了。
显而易见。
即便米昔昔再次上诉,也很难改变一审的结果。
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拖时间,恶心人罢了。
仗着自己是大公司,根本不害怕跟他耗。
很多大公司惯用的做法。
只要还没到终审,他们还没“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