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8章:朱元璋的改革(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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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县才多远,左右离京师不过百余里地,可谓是皇城脚下。”

“咱清扫贪污官吏如此多年,却有一只老鼠潜伏在咱的脚下不得而知,是谁给了他如此庇佑,是你吗?詹尚书!”

詹徽哪里想到,这才刚一进门,迎接自己的就是陛下的雷霆震怒。

不过现在被骂得一头雾水,除了知晓问题出现在丹徒县,其余都是不知。

大明江山县城过千,谁又能记得那么多。

只能是捡起文册,一目十行,快速的浏览起来。

只是看到刘秉元的名字,詹徽就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了。

这人,他记得清楚,担任丹徒县的知县,正是他亲自举荐。

说起来,今年过年的时候,还特意来拜访过他。

看着文书里的种种罪行,詹徽磕头不止:“是臣识人不明,请殿下责罚。”

朱元璋有些不耐烦的道:“行了,起来吧,咱这次要你过来,并不是为了治你的罪,而是要找你来,好生商讨一番,关于这些官吏,到底要如何治理之事。”

“咱这些年来,对于惩戒贪污行贿,如此严苛,可顶风作案之人,依旧不在少数。”

“这些人之中,不少还是咱钦点的进士,无论是从面相上看,品德上看,咱都感觉不该是能够做出这些事情来的。”

“可是偏偏,查探之下,就是这些人,枉顾了咱的恩德,一个个贪起来,越发可恶。”

“有些地方,连着三任官员,都被咱发现了贪污之事处死,偏偏这上去的第四任官员,不顾前车之鉴,也是要贪。”

“大明开国二十六载,咱也杀了二十六载,偏偏这些家伙,给咱一种杀之不尽的感觉。”

“詹徽,你倒是跟咱说说,他们这些人,到底是怎么想的。”

朱元璋的语气中,有埋怨,有愤怒,亦有不甘,欷歔。

在《大明律·刑律》中,朱元璋专设《受赃》一篇,共十一条。

依次为《官吏受财》、《坐赃至罪》、《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对官吏受财的现象作了极为详尽规定。

上自皇亲国戚,下至地主富商,如若有犯,都要依法惩处,决不能以私害公而放纵一个罪犯,也决不允许以金赎罪。

该杀则杀,该罚则罚,一视同仁,案情全部查清后,行贿者与受贿者均受同罪。

在朱英入宫前,对待贪污的官吏采用酷刑,杀鸡儆猴,也是朱元璋立下的雷霆手段。

对于惩治贪官的刑罚,肉刑有墨面文身、剁指、断手、刖足、挑筋等。

死刑有族诛、凌迟、枭首、弃市、“剥皮实草”等。

真可以说,在反腐这块,自从大明立国之后,就一直围绕在朱元璋的身边。

朱元璋为了加大反腐力度,设立了从朝廷到地方的监察机构,其组织之严,权力之大,都是前朝历代绝无仅有。

在中央朱元璋设立最高反腐机构都察院,将刑、检、法职能集于一身。

不久又设置六科给事中,专事纠举弹劾六部中的贪官污吏。

在地方上,除了有朝廷派遣的监察御史外,同时又在各省设按察司,掌监察之职。

后来又设立“巡抚“制度,由朝廷派亲信重臣大臣到各地出巡,监察地方官吏。

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向全国颁布了《大诰》,其中有一条新规定: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职的官员,赋闲的官员。

若胆敢“操纵词讼、教唆犯罪、陷害他人,勾结官府,危害州里“。

当地贤良方正、豪杰之士可将这些人抓起,绑送京师,倘若有人胆敢中途拦截,则枭首示众。

朱元璋开展雷厉风行的肃贪运动,历时之久、措施之严、手段之狠、刑罚之酷、杀人之多,为几千年王朝历史所罕见。

詹徽闻言,立即回道:“以臣所见,这些曾经学子,心性不佳,为官上任后,在面对诸多诱惑之下,难以把持自身。”

“所以才会枉顾陛下恩典,行触发律法之事。”

詹徽不敢简单的回了一句,就马上闭嘴了。

深谙从官之道的詹徽,心里头非常的清楚,在陛下如今的状态下,可谓是多说多错。

况且他本身为吏部尚书,掌控天下官员升职任免。

如果不是陛下信任,早就乌纱不保了。

朱元璋也没过于在乎,而是自顾自的说道:“曾经咱大孙,其实是跟咱提出过这个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