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确保质量,保证重点的原则,各招生单位在制订招生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条件,首先分配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一定的招生人数。由于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是第一批,还有一些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尚无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少量学科、专业,在培养条件逐步充实和加强以后,还可以在适当时间申请学位授予权。因此,在重点保证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之外,也要适当照顾上述的培养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分配给一些招生人数。</p>
(四)从目前分配工作中反映出来有些专业如农林、政法、财经以及工科的一些通用专业等供不应求,也有些专业供过于求。前者如果培养条件较好,可以多招一些,而后者应适当控制,少招一些,或者暂停招生1年。对于薄弱的学科和缺门的学科,也应当作一定安排,以利发展和继承。</p>
(五)每位指导教师每届招收硕士生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3名,每届招收博士生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两名。</p>
————(正文第631页)————</p>
十三、学习期间的待遇:</p>
为了更好地解决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物质生活条件,保证他们安心学习,教育部、财政部于1981年12月10日发出《关于改变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p>
《通知》对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重新规定如下:</p>
(一)从1982年1月1日起,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定为: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46元,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下同),取得硕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57.5元,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p>
(二)1982年1月1日以后,国家职工被录取为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其标准按学校所在地同工种同级别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算,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由所在学校发给,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如折算后,低于第一条规定标准时,则按第一条规定标准发给。</p>
(三)现在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国家职工在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可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至毕业为止。原工资额(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费补贴)低于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其差额由所在学校给予补足。</p>
(四)为了解决研究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另外再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作为对研究生的临时困难补助使用。</p>
(五)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书籍费,攻读硕士学位的每人每年40元,取得硕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6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p>
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招收的研究生,其助学金和书籍费的标准,可按上述规定标准办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