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诱供逼供,在此之前任何人都不得提审于奇正。
唐七立即争辩,说这个案子不能审得这么仓促。
没等他话说完,张有德就火了,说了一句“难道你真要本县县衙被百姓围攻吗”之后,拂袖而去。
现在看来,只有明天在公堂之上,靠人证物证彻底把这件事扳倒。
到时候以劫狱这件事先将其入罪,再慢慢审出藏在后面的大案。
主意打定,唐七走到楼梯拐角边,朝赵天赐对面的囚室望了一眼之后,迈步离开。
第二天。
昨天城门口发生的事,已经传得沸沸扬扬,因此一大早县衙门口就挤满了看热闹的百姓。
在“升堂”“威武”堂威声过后后,张有德一拍惊堂木:“将人犯于奇正带上堂来!”
通常来说,这个年代的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取的“不告不理”原则。
由原告向案件管辖地官府提交“辞牒”,经官府立案后,根据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县司有时会传唤当事人或者证人,到县衙来接受询问或对质。
最后,由县官依据“律”、“令”、“格”、“式”,对当事人作“判”。
而于奇正这个案件就不一样了。
简单点说,这个情况就类似于现代的“公诉”。
因此,同样有“公诉人”。本案的“公诉人”就是唐七了。
案件审理一开始,张有德问了于奇正姓名年龄籍贯这些基本信息。
事实上,这也是唐七最关心的核心问题。
于奇正按照上次和万茛苟所商量好的答复。
大意就是自己是个孤儿,从小就被五台山清心寺寂静长老所收养,一直在那个小庙里长大。
不等唐七开口,张有德拿着作为证物度牒和寂静长老的亲笔证明说道:“这些就不须废话了。本官问你,上月十七夜里你在哪里?”
于奇正低下头,嗫嚅着说道:“回大老爷,这个小民需要好好回忆回忆。”
唐七冷哼一声,开口说道:“要不要我帮你回忆回忆?”
于奇正不解地说道:“小民不知道唐县尉这话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