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遵很快作出改判:阿云订亲时,“母服未除”,因此订婚无效,“以凡人论”。所以谈不上谋杀亲夫,可免死。
案情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但审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驳许遵的判决,改判阿云“违律为婚,谋杀亲夫”,处绞刑。
许遵不服,再次上奏,认为在官吏传讯被告时,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应该按自首论处,减二等处罚。
阿云受审时主动供认犯罪事实,“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应以自首论处,“以按问欲举,乞减死”。
因为是死刑案,案子需要交到了刑部复核。“刑部定如审刑、大理”,依然是死刑。其理由是《宋刑统?贼盗律》“谋杀”条的相关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因为阿云的行为是“谋杀已伤”,所以“当绞刑”。
不过决定权在赵顼手上,赵顼觉得女孩蛮可怜,于是允许其用钱赎罪,实际上是依照许遵的原判,认为有可以减罪的情节。
而这时许遵已经回到大理寺,被提拔为大理寺卿。
针对刑部的判决,许遵指出:“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认为刑部的判决不正确,阿云应该从轻发落。
其理由是如果不论青红皂白,“一切按而杀之”,就会“塞其自首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轻”的断案原则。
同时还指出,如果按照情节本当赦免的罪,都需要通过皇帝的敕命来赦免,如果以后没有敕命的情况下,这些人不就全部该死了?
这完全不符合大宋的法律精神,所以要求刑部再议。
御史台的谏官知道后,立刻弹劾许遵妄法。“遵不伏,请下两制议”,请朝廷将案件发给翰林学士们讨论。
赵顼完全没有想到这案子会变得这么让人头痛,于是“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
王安石和司马光在了解了案件经过后,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无法达成共识,于是“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王安石支持许遵的观点,司马光支持刑部的观点。
王安石的断案依据与许遵相同,当作“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司马光的依据来自《宋刑统》: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所以阿云不能自首。
双方争论不休,赵顼不信邪,那就扩大参与人员范围,再议!
结果意见还是分为两派。
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见。
御史台,刑部支持司马光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