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点头:“大宋的问题就在这里,《青苗法》也是为此出台,抑制兼并,当不至于富者愈富,而贫者益贫。”
苏油说道:“这个想法是很好的,但是参政的青苗之法一行,却是上两等断了放贷之利,下三等空有得惠之名,伤害了所有人的利益。虽然条令与桑弘羊之法不同,可结果又与桑弘羊之法有何区别呢?”
吕惠卿不能不说话了:“怎么会伤害所有人利益呢?这点我们已经考虑清楚了,根据五等户籍,确定借贷数目。高等可多贷,低等可少贷。”
“第五等户不得超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不得超过三贯,第三等户不得超过六贯,第二等户不得超过十贯,第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
苏油说道:“寺判没明白我的意思,你这个做法的目的,并不是从扶持农人脱贫的角度考虑,其目的仅仅只有一个——保住国家的资产。”
“也是因为这个原因,《青苗法》中还对主客户做了区分,客户也可以借贷青苗钱,但要求必须与主户合保,并视主户家产多少而决定贷款发放额度。”
“从大宋法律关系来说,客户和主户,本来只存在雇佣关系,强行规定主户为客户担保,这本身就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究其原因,仅仅是因为客户没有偿还能力,所以便以主户之产作保,以保护国家贷款不受损失而已。”
吕惠卿认为自己没毛病:“国家财物,当然要保其不失。”
苏油摇头,继续背诵条文:“以十户为一保,约钱数多少,量人户物力。令、佐躬亲,勒耆户长识认。每户须俵及一贯以上,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其愿请斛斗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即不得亏损官本,却依见钱例纽斛斗送纳。”
“我想问的是,要是农户偏偏就是亏损了官本,那该怎么办?水旱非时,难道律文规定了不得,就真的不得吗?”
“我们接着往下: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即亦准上法,支俵与坊郭有抵当人户。结保请领青苗钱,每保须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头。”
“这里提到了保主户,甲头的物力和坊郭人户抵当,苏油想问,是不是农户和坊郭人户亏损之后,就用这些保主户,甲头的物力充抵?”
“诸户结保,名义上是防止游手好闲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发生。其实质,还是因为保户其家产可以作为青苗款的抵押而已,还是出于‘不得亏蚀官本’这条文字。”
吕惠卿不觉得有什么毛病:“天下不皆如此吗?难道四通商号在蜀中,不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