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琦判相州时,有三个盗贼在乡里打家劫舍,其后被他们的邻居赶出了居住的地方。
团伙老大很生气,认为打劫不成,主要是被保甲们联合起来打乱了抢劫步骤,于是老大给俩徒弟下了一个指令:“今后劫人,有救者先杀之!”
过了一段时间,这个劫盗团伙又去抢劫另一户人家。那户主是一位单身的老妪,三劫盗将她缚起来,“榜棰求货”,严刑拷打,逼她交出财物。
老妪哀号,邻居听到哀号之声,心中不忍,便过去劝说劫盗:“这老人家也没什么财产,你们这么将她打死了也没有用。”
盗魁的徒弟牢记师父的命令,转身先将这位“多管闲事”的邻居,几刀刺死了。
官府很快就将三名劫盗抓获,签书相州判官陈安民,相州法司官员潘开,按《宋刑统·贼盗律》的规定:“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判三名劫盗死罪。
经河北西路提刑司核准,死刑被执行。
好像很简单,然而就在三年之后,去年,这案子又被翻了出来。
行中书刑房堂后官事周清,对此案的判决提出质疑,认为适用的法律条款,存在瑕疵。
因为按照熙宁间修订的新法,“凡杀人,虽已死,其为从者被执,虽考掠,若能先引服,皆从按问,欲举律减一等”。
周清认为,如果根据这条条文,那么在本案中,通过之前团伙老大对徒弟“有救者先杀之”的教唆,可以断定,这个团伙里,老大才是首领,是这个杀人案的主犯。
而动手杀人的两个徒弟,只是执行团伙老大的命令,应属从犯。
另外他们被捕后,三人“至狱先引服”,这就属于自首。
因此依照熙宁新法,使用新法的减刑条款。
而相州当地的地方法院,却判他们死刑,之后刑部也没有驳正,是存在瑕疵的,这属于“皆为失入死罪之错判。”
失入死罪,就是官府错判,杀了不该杀的人,这属于重大失职!
周清之所以这么上心,是因为王安石变法的时候,搞了一个激励措施。
“若刑房能较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一事迁一官。”
周清原为江宁府的司法官,很有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