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章 一战团灭蜀地奸商(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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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王连这口气,他莫非是想对租庸调法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可他能做什么呢?难道他还懂‘宏观调控’不成?”

听到王连言之凿凿地说,应该制定几条监管条款,降低民间执行租庸调法时的损耗,李素内心还是挺好奇的,因为他自己也想不到王连会怎么说。

李素下意识看了一眼刘巴,刘巴也是一脸认真,李素就大度地请王连摊牌:“且试言之。”

王连拱手,然后转向刘备继续阐述:“大王,以臣在广汉所见,以及对民情民心的体察,臣以为,租庸调法的自由汇兑一旦实施,有可能导致蜀郡等富庶之地,反而向缺粮的广汉郡买粮。然后蜀郡之民自己种桑养蚕,用一部分广汉的余粮满足蜀郡军民日常饮食所需。

因为右将军也说了,蜀郡有都江堰之利,未来甚至还有乐山堰之利,丘陵平缓适合种桑的土地极多,缫丝水车众多。蜀地百姓全力织锦的所得,已经超过耕作所得,种地之人肯定会减少——这是毋庸置疑肯定会发生的,因为当年汉武帝用桑弘羊平准均输之法时,就发生过类似的先例。

而大王的北伐大计,一贯是时时以‘克复长安,还于旧都’为任,入蜀数年来,都是让南方的粮秣尽量支援北伐前线。蜀道艰难,每一石粮食要运到北方,原先是三倍损耗,近年来水运大治,降低到了两倍损耗。如果民间逐利反向运粮,把北粮南运,岂不是与国家的兴复大计背道而驰?

所以臣建议,就算允许租庸调自由选择,也必须在梓潼、广汉等地的山道要隘设置税卡,而在长江、嘉陵江沿岸的江州、垫江、阆中等县,同样要设水巡兵丁与税官,严查北粮南运。

陆路绵竹道、江油道、剑阁道、马鸣阁道、金牛道,一律只许南粮北去,准出不准入。而长江、泸水、岷江、雒水、涪水沿线,只许粮船顺江而下,逆流只许空船或者运载别的钱货。而汇总到了江州之后,对于嘉陵江则只许粮船逆流而上,不许顺流而下运粮。江州再往永安、出三峡至荆州,则不加限制。”

王连每说一段,李素的表情就严肃一分,连带刘备、刘巴也觉得这确实是抑制民间投机倒把制造无效运输浪费的好办法。

而李素更是因为历史成绩不太好,后世只通读过《三国志》,却没全面看过《汉书》,而感到略微羞愧。

《汉书》已经成书百年,有能力有文化的官员基本上都通读总结了,连李素的弟子诸葛亮,两年前才十二岁的时候,就全面通读了《汉书》,而李素这不学无术的家伙,居然至今还只是节选读过。

此刻听了王连的叙述,他才对汉武帝时候桑弘羊就用过的“平准均输”之法及其历史弊端总结,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三百年前桑弘羊当大司农的时候,虽然没有租庸调,但光靠平准运输这项临时措施,也是允许各州郡百姓“在谷贱伤农、筹铜钱交税出现困难的时候,改为按照当地土特产时价,以地方特产代替钱税,由大司农派出的均输官进行官商,把这些土特产卖到价高的地区出售换钱,上缴朝廷”。

换句话说,当年桑弘羊搞的就是国有贸易公司,亲自下场赚全国差价,一方面也给百姓稍微让利了一些,免得他们被奸商盘剥,把民间职业商人的利润空间给挤占得国有化了。

但《汉书》对这个的弊端写得也明明白白:这样搞几年之后,皇帝和朝廷为了更快搞钱,均输官和大司农为了政绩升迁,往往会强行摊派土特产种类,最后变成“均输官直接囤积居奇,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打掉了奸商之后亲自做奸商。

而王连的讲述,显然比《汉书》更加详细,后面还一一比对了各种可能出现的奸商反扑、官府自身腐化……因为篇幅过长,就不赘述了,否则又是一篇从人性到经济学的大论文,水好几万字都行。

总而言之,李素听着听着,发现自己也对历史发展涨了一些见识:原来宋朝王安石的时候搞均输法,也只是把古法拿来稍微修改了一下。王安石最初也想过革除‘均输者杀了奸商自己变奸商’的弊端,但最后还是被抓住把柄喷“与民争利”,沦陷到了清华大学秦晖教授说的“尺蠖效应”里。

有人的地方就逐利,这是不可能完全管得住的,李素也只能是谨慎,不敢说彻底根治。

估计新法刚实施的前几年,官员和奸商都还没经验,找不到空子钻,卡BUG刷钱的人会少一些,五年十年后就不好说了。

李素只能指望诸葛亮成长起来,借助诸葛亮千古罕有的依法治国清廉吏治解决问题了。

刘备在上位听王连、李素、刘巴反复辩驳,他读书少,就更是一头雾水了,毕竟很多空对空的推演刘备已经听不懂。

他只能是等三人聊完,认真地问李素:“伯雅,王连之议,你以为如何?”

李素诚恳承认:“臣以为此议可行,确是老成谋国之论,新法实施之日起,就该在江州、梓潼等地设置税卡,严查北粮回运。

不过,王连之议也只是一时一地的特例,时间上无法成为常年之法,北伐成功后,不出数年,就要重新评估。而地理上,他也是结合了蜀地的地理环境、运输困难,无法推广于益州以外之地。从目前设置的税卡位置而言,对赵云所治的荆州地区也无影响。所以不宜作为条文写入法典,只能作为临时的王诰。”

李素这番话的意思,就像是借鉴明朝朱元璋立法时,一以贯之的东西写进《大明律》,临时司法解释写进皇帝的《大诰》。刘备现在只是权摄汉中王,就写进汉中王诰里面。

法律是法律,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

刘备看向王连,王连也连忙承认:“右将军所定,百年之法也,臣之补充,一时之议也。”

刘备终于拍板:“既如此,把王连之议写入王诰,《租庸调法》原文就不改了。下一个”